2007年4月2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  被逼无奈作承诺
  维权不力担后果
  案情实录:俞某与王某签了一份服装加工合作协议,约定由王某委托俞某加工服装。截至2005年7月27日,王某共欠俞某加工费35.77万元。对此,房某以经手人身份予以确认。此后,房某两次出具还款承诺书,表示上述欠款是他和王某的合伙债务,同意在2006年分两次付清。可是房某只还了5万元,还欠30万余元一直未付。于是俞某起诉,要求王、房二人两立即支付剩余加工费30.77万元。
  对此房某辩称,他只是王某经营部的员工,与王某并不存在合伙关系,那两份还款承诺书是在原告家里受原告方胁迫而出具的,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,后来还的那5万元也是王某的钱。因此请求驳回对他的诉讼请求。
  审理结果: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  法官点评:虽然房某的承诺书中有关合伙的内容出现得确实蹊跷,但无奈房某无法进一步提供证据来证实其如何被胁迫的情况,故根据证据规则,法院最后只得以房某写下的白纸黑字的承诺内容为凭作出判决。
  假设房某辩称属实,他的确是在原告的胁迫下违心写下了还款承诺书,那么,在胁迫情形消失后,房某就应该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。首先就是报案,就近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,以确认被他人胁迫出具承诺书的事实,固定相关证据。其次,《合同法》第54条规定:“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,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。”而根据法律规定,房某应在1年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撤销,否则,就会陷于被动挨打的境地。
 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  诸灿祥